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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如何处理“网络发声”与“当事人利益”的关系?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23-05-15 14:58:31 | 点击量:

  5月5日晚,《律师应如何处理“网络发声”与“当事人利益”的关系》主题沙龙在腾讯会议室顺利举办,我所主任、首席合伙人宋杨东律师主持召开了本次沙龙,我所全体律师、工作人员及部分律师同行、企业家朋友参加了本次沙龙。

  背景事件

  近日,劳荣枝案件再次引发社会关注,在大家等待着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结果的关键时刻,江西高院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了劳荣枝案的代理律师吴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向吴律师出具了《立案通知书》。

  高院投诉的内容有两点,一、吴律师庭外的发言,涉嫌违规炒作案件;二、庭审时的发言,有诋毁办案机关的不当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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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典律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名誉主任巫雨容律师为本次沙龙活动致辞。巫律师说,在引爆全网的吴律师因法院的司法建议被律师协会立案调查事件的背景下,召开本次沙龙讨论相关问题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巫律师对参加沙龙的律师同行及企业家朋友等嘉宾表示热烈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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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典律所合伙人、刑辩专业委员会主任赵云舟律师为大家分享了自己与吴律师一起办理涉黑案件的经历,并就违规炒作案件相关法律规定为大家做了讲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第二条 案件承办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诉讼及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第三条 律师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到不当阻碍或不法侵害的,有权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办案机关不予纠正的,律师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也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律师协会应当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针对妨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情况,律师也可根据相关规定,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第四条 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

  (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四)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

  (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赵律师表示,刑辩律师的价值观是为当事人利益作有效辩护,并用电影《12公民》里的经典台词激励大家为当事人权益而战斗。

  最后,赵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在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表言论时应当注意,不要发表有煽动舆论的主观言论,要合法、合理、符合事件事实的发表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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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典律所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郭峻律师为大家分享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一味地追求当事人的无罪,还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诉讼技巧和控辩交易为当事人取得最有利的结果?郭律师表示,我们首先应该考量是否有条件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比如: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情形,同案犯的口供是否高度一致,证人证言是否有矛盾之处等等。存在这些有利条件的情况下,我们才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无罪辩护。而在无罪辩护条件不成立的情况下,过度追求无罪辩护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这时应当通过控辩交易为当事人争取减轻处罚。

  郭律师强调,刑辩律师应当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先,客观、公正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不是将案件当做自己成名的垫脚石,因为我们办理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他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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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典律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苏适律师表示,律师的核心价值观应当是以当事人的利益优先,而当事人的利益具体所在就需要律师根据自身经验和专业,在和当事人充分沟通后共同确定。

  苏律师强调,律师在需要发声的案件中,应当勇于发声,但不能违反执业纪律和相关规定,也不能发表过度、偏激、片面的言论,煽动舆论,制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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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最后,宋律师表示,依法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是律师制度存在的意义,是律师存在的价值。

  “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是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两种手段,根据案情需要,怎么有效怎么辩、怎么有利怎么辩,无可厚非。

  传统的“程序辩护”,即停留在为了辩护而辩护,效果可能不尽如人意。如果在程序辩护的同时,能够启动“纠错”甚至“追责”程序,效果应该会更好一些。即便对本案没有争取到想要的结果,但对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法治进程来讲,不能说没有意义。

  关于“无罪辩护”,宋律师有着自己独到的认识和体会。宋律师说,条件成熟的,可以大胆地做无罪辩护。宋律师还列举了他办理过的几件“无罪辩护”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结果。

  宋律师表示,不可否认的是,无罪辩护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并且服务对象态度坚决支持无罪辩护,才可行。无罪辩护,确实需要足够的勇气、智慧,非常考验一位律师的水平。

  关于“律师网络发声”的事情,宋律师强调,法律、法规、政策并无“禁止律师网络发声”的规定,该发声时,可以大胆发声。但,应当做到守法依规,不触碰底线。且,要充分评估“网络发声”可能造成的网络舆情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因此,“正确发声”、“懂得发声”,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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