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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案件

作者:佚名 | 来源: | 发布于:2022-04-15 16:50:26 | 点击量:

委托人:李某某


委托事项:法定继承纠纷


受理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双方调解


承办部门: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巫**律师


承办律师:巫**、张**


原告武某与李某于19**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内收养女儿李大,育子李二。19**年*月*日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子女随父亲李某共同生活。20**年*月*日二人复婚,同年*月*日二人购买位于成华区某某路住房一套,但登记在李大之夫张某名下。20**年*月*日李某去世,未留有遗嘱。后原告武某与其子女因该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此案看似简单,实则关系复杂,特别是原告与李某离婚时间长达二十年之久,虽在此期间也尽了部分抚养义务,但毕竟未共同生活,子女亲情关系淡漠,原被告对立情绪严重,矛盾难以调和。依据常规诉讼方案,原告应为武某、李大和李二,被告则为张某,此案特殊点在于李大与张某是夫妻关系,想让李大作为共同原告诉丈夫张某无疑难于上青天,另一特殊之处在于诉争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要想继承首先要确认产权归属。经过认真分析,唯一的诉讼方案为武某作为原告,列李大、李二和张某为被告,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诉争房产为原告武某一人所有。从本案的诉讼请求来分析,此案败诉是一定的,那为什么要诉呢?其目的就是想通过法院审理,确认房产为原告武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为接下来的继承纠纷之诉取证。

我发现在判决书的第二页有这样的内容“本院认为:诉争房产是原告武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但所有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实际出资人为原告武某和李某,且诉争房产系原告武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诉争房屋实际所有人应为原告武某和李某”。看到这段话,我暗自庆幸,这不正是我们所需要的证据吗?

判决生效后不久,我受原告委托,又于20**年*月*日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原、被告和第一次诉讼时相同,不同的是与第一次诉讼时相比我对于本案胜诉更有信心。20**年*月*日,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诉争房产总价款**万元,原告武某享有75%的份额,即**万元,李大和李二分别占12.5%的份额即**万元,由原告武某分别补偿李大、李二各**万元。被告李大、李二和张某协助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诉讼费由原告武某、被告李大和李二共同承担。


至此,继承纠纷之诉已划上圆满句号,达到了原告和代理人均满意的效果。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2-04-15 16:50:26 【打印此页】【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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