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01民初33号
原告:深圳市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范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雨蓉,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祥,男性,汉族,1976年1月28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与被告王某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深圳市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光明
代理审判员 罗 丽
人民陪审员 王满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菁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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