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3438825761

文典案例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典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无可执行财产时怎么办

作者: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 来源: | 发布于:2017-07-19 15:10:35 | 点击量:

申请执行人朱小玲,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

委托代理人付贤禹,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小峰,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代理人巫雨容,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朱小玲与李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10000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利平

审判员  胡 剑

审判员  钟大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知识推荐:

怎样中断债务诉讼时效

怎么追讨民间借贷欠款

公司欠款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07-19 15:10:35 【打印此页】【关闭
成都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虽然对方故意隐瞒婚前病史,法院却不支持离婚

下一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济补偿金获法院支持

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秉承开放、包容、超越、引领的办所理念,欢迎优秀的您加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