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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

作者:佚名 | 来源: | 发布于:2022-04-15 15:37:05 | 点击量:


委托人:李某


委托事项:离婚纠纷


受理法院:成都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双方调解


承办部门: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巫某


承办律师:杜某、张某某



一、基本案情


刘某与程某于20**年*月登记结婚,于20**年*月、20**年*月分别生育一子。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程某的多疑和不信任,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故洪某欲提起离婚诉讼。



二、代理意见


本案为离婚之诉,原告刘某与被告程某系夫妻关系,婚内共同生育一名孩子,并共同创办多家公司,婚内于成都各区购置大量房产。收案后,因涉案标的大,财产众多,我方经分析后为当事人制定相应的策略,并及时与当事人、对方律师进行调解,草拟并修改调解协议。就该案的焦点问题,原告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双方地域文化差异大、家庭观念相去甚远、性格迥然不同,生活中沟通非常困难,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原被告本是共同创业,原告认为夫妻间应当平等、互敬互爱,但被告却一直以自我为中心,行事作风非常霸道。他对原告没有起码的尊重,在公司对待原告就和其他员工一样,动辄就呼呼喝喝,颐指气使,从不顾及原告的颜面。在原被告争吵期间,被告甚至对原告的父母进行辱骂,完全没有任何长幼尊卑、家庭伦理。


被告对原告没有起码的夫妻尊重,公然雇请私家侦跟踪、监视、偷拍、偷录原告的行踪。原被告双方因为观念、处事等方面差异大,经常争吵。原告正常的朋友交往和社会活动,总会招致被告的猜测、怀疑。此外,被告故意向亲朋好友同事,散播臆想和杜撰事项,公然诽谤原告。在公司,当着众多员工的面,原告公然叫嚣、辱骂原告;在员工们的微信群里,被告也是不断散播诽谤原告的语言!


(二)婚生子高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


原被告生育了一子,于原告而言,最不能割舍的就是孩子,目前孩子尚年幼,更需要母亲的温柔呵护;原告在生完孩子后,就做了绝育手术,已经没有再生育子女的可能。所以,原告非常珍爱孩子!而且,孩子自小由原告的父母照料,对原告的父母有着深厚的感情!


三、代理结果


此案涉案标的较大,所涉财产涉及房产、公司股权,令案件较为繁琐,房产分配及细节不得忽视。故此,本案中和解协议的拟定成为关键之处,既要争取我方利益最大化,又要让对方易于接受。在与对方谈判、甚至起诉过程中,我方迅速了解对方资产情况,把握了有力的谈判筹码。历经多次居中调解,促进案件达成双方当事人均可接受的形式和结果,在与对方多次讨论、斡旋、较量后,最终定稿。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2-04-15 15:37:05 【打印此页】【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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