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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被诈骗案开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认定

作者:文典刑事辩护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7-06-28 14:32:58 | 点击量:

6月27日,深受关注的“徐玉玉遭电信诈骗身亡案”在山东临沂中院开庭审理,7名被告人被诉诈骗罪。他们是如何获得徐玉玉的联系方式的?今天,文典刑事辩护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及刑罚知识。

徐玉玉被诈骗案开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认定

徐玉玉案庭审简述:

昨天的庭审从上午9点开始,7名被告人被带入出庭,分别是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和陈福地。临沂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谭长志等4名检察官担任该案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海南省海口市、江西省新余市等地,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通话次数共计2.3万余次,并造成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考学生徐玉玉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陈文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诈骗,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陈文辉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对于检方的指控,7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公诉人当庭建议,陈文辉、郑金锋、熊超、郑贤聪、陈福地实施诈骗造成徐玉玉死亡,应酌情从重处罚。

该案将择期宣判。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该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要素。 “窃取”的特征在于利用权利人不知,秘密占为己有;“其他方法”法律无法穷尽,但应当与窃取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同一刑法评价标准。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

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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