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3438825761

非法持有毒品罪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毒品犯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制造毒品罪中毒品的数量是如何认定的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17-07-14 14:11:31 | 点击量:

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数量巨大的可能会面临死刑。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量刑时比较关键的一个依据,那么制造毒品罪中毒品的数量是如何认定的?下面让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为大家介绍。

点击新窗口打开

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将罂粟制成为鸦片。二是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纯物,使之成为纯毒品或纯度更高的毒品。那么什么状态下的毒品可以被认定为已制造的毒品数量并据以定罪呢?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文典刑事律师认为制造的毒品包括两点:

第一,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

第二,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出具说明。

在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废液废料中都有可能检出毒品成分。废液废料是指不具备进一步提取(提纯)毒品条件的固体或者液体废弃物,能够检出毒品成分但含量极低,故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

以上就是关于制造毒品罪中数量认定问题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该疑问比较清楚了。生活中还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


相关知识推荐:

贩卖多少毒品可能会面临死刑

毒品犯罪中哪些情况属于立功表现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07-14 14:11:31 【打印此页】【关闭
成都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不知情的情况下运输毒品有罪吗

下一篇:走私毒品罪可以假释吗

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秉承开放、包容、超越、引领的办所理念,欢迎优秀的您加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