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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审要多久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7-08-15 10:00:33 | 点击量:

起诉多久法院会受理?递交起诉状后,法院什么时候开庭?法院开庭到宣判要多久时间?为了帮大家了解民事诉讼一审时间,文典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民事诉讼一审要多久

一审立案时间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

一审公告送达时间

(1)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2)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一审答辩期

(1)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不提出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一审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一审合议庭人员通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一审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一审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一审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一审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15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一审法院委托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受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

一审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一审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一审申请证人出庭

(1)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

(2)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一审申请调查取证

(1)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

(2)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一审申请鉴定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第27条的规定,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一审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的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

一审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

一审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一审开庭前通知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一审证据交换

(1)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

(2)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一审提交新证据

(1)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与30日限制。

(2)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一审传唤期限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0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

一审申请回避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

一审罚款、拘留

(1)复议

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2)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

一审第三人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审限

(1)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2)简易程序。3个月。无延长规定,如超过3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

(3)特别程序。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船舶碰撞、共同海损。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一审判决书送达期限

(1)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2)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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