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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作者: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7-09-05 10:43:08 | 点击量:

不幸遭遇车祸身亡该如何索赔?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为了帮助大家了解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文典成都交通事故律师特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特殊赔偿原则

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也就是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

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备注: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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