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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违法吗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7-09-29 16:22:12 | 点击量:

企业的经营范围就是发票适用范围吗?如果企业超出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就一定违法吗?如果必须要开超出经营范围的发票,该怎么做呢?下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为大家详细介绍。

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违法吗

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违法吗

(一)“发票使用范围”不同于企业“经营范围”

“发票使用范围”是指某一种发票的可开具范围,比如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规定:“定额有奖发票适用于四川省国税系统管辖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开具使用。”“发票使用范围”属于税务方面的专属概念;

而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属于企业登记的专属概念。两者差别明显,不能混为一谈。

(二)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相关规定,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相反,《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明确纳税人确认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发票,而不论发生的经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

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精神,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并不违法。

事实上,对于超越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税务局持肯定态度。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公司收取的费用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可以开具为加工费,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如果公司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属于超范围经营,建议公司的相关人员及时到工商局去办理增项业务(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三)超越“发票使用范围”的经营活动如何开票

可以代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是否涉嫌“虚开”

《刑法》第205条及《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见,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开具与真实业务相符的发票,主观上不存在偷逃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虚开”的行为且未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不能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论。阅读完以上内容,若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直接咨询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在线文章来自于:一对一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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