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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的界定问题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7-10-19 15:31:28 | 点击量:

容留他人吸毒罪界定最重要的就是确认提供场所既有客观事实,在主观上有故意帮助他人的意愿。下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就为大家介绍下容留他人吸毒的界定问题,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容留他人吸毒的界定

容留他人吸毒的界定

一、故意内容的认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故意犯罪,因而在“提供场所”的认定上需要判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客观上提供了吸毒场所,而主观上欠缺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的故意,则不能认定为容留吸毒犯罪中的“提供场所”。有观点指出,从语义上分析,“提供”是积极行为,表明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因而在提供场所的故意内容上仅仅成立直接故意。该观点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提供场所不仅表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也表明了客观上的事实状态。

客观上提供了吸毒场所,主观上对吸毒行为存间接故意,同样侵害了国家毒品管理秩序,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提供场所行为既可是积极实施的,也可是被动实施的,既可是明示的,也可是默示的,因而在提供场所的故意内容上仅需间接故意即可。当然,在间接故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上,仍需把握犯罪的情节轻重,对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二、场所的认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判断是否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关键在于“提供场所”的认定,而核心的便是“场所”的理解。一般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是与外界空间相对独立,具有一定封闭性、可控性的物理空间,如房屋、轿车。因而在空旷、荒野的郊外组织他人吸食毒品一般不能入罪处罚。就“场所”的认定而言,行为人对特定空间场所达到何种占有、管理程度才能视为“可控性”存在争议。

从立法上看,立法者设立容留他人吸毒罪在于限制行为人吸食毒品的空间范围,从而保持对毒品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有力震慑毒品犯罪,因此对场所可控性的理解不宜扩大化,而应做限缩解释,以行为人对场所具有足够控制力为判断标准。“足够控制力”是一种排他性的控制力,即便存在租赁关系、承包关系,出租方、发包方在租赁关系、承包关系形成后对房屋的控制力也随即发生转移,“场所”控制权应当属于承租方、承包方。

然而可控性的判断也不是绝对的。长时间控制力较弱的场所在特定情形下也会因行为人的积极提供行为形成“足够的控制力”。如若帅某外出,程某在其房屋内容量他人吸毒,此时,因程某实施了积极的提供行为而对房屋形成了临时性的足够控制力,应当认定为“提供场所”。因此,对场所的足够控制力的判断应当结合“提供行为”进行具体分析,从而作出合适的法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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