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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案例解读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7-10-26 14:33:45 | 点击量:

新婚姻法实施后,离婚财产分割让不少人觉得太坑。以前夫妻同住,房产就可以分一半,现在,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几乎就无法分的房产。下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为大家整理了几个典型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案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财产分割的标准。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案例解读

案例:

甲和乙准备在明年结婚。去年年中,两个人在双方家庭资助下付了45万元首付,贷款购得北京一套145万元的三居室。由于乙名下没有房产,而甲已在北京拥有一套单身公寓,二套房可能遭遇首付提高和贷款利率大增的问题,为省下一笔费用,双方协商房产证上只写乙的名字,而甲及其家庭出资的28万元已私下以借条方式体现。购房后,两个人共同负担贷款,目前房产已增值至200万元。

甲向本律师咨询,此套房产是否已成为乙的个人婚前财产?如何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虽然双方协商后房产证上只有乙的名字,但甲及其家庭以借条的方式借给乙28万元,主观上是出自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意愿,所以根据民法认定,双方正式结婚前可以理解为双方按份共有财产,一旦双方领取结婚证(即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则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变为共同共有财产。民法当中,按份共有在财产分割时是按照当初双方出资份额来进行分割的,而共同共有则是对半分割。

该案例表面上看来是乙借了甲及其家庭的28万元之后个人支付的首付款,但是其借贷关系是虚假关系,实际上还是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即便两人结婚之后房屋房产证上的名字没有从一人更改为二人,房屋也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新婚姻法解释(三)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

丙和丁已结婚六年,刚结婚那会,丙拿着每月3000元的工资,从朋友那借了15万元,自己勒紧裤腰带出了5万元,买了广州滨江东沿线的小两房做婚房,房子总价60万元,首付20万元。结婚以后,丁跟丙一起还借了亲戚朋友的钱及贷款,通过六年努力终于还清。六年下来,房子总价升至215 万元。

丁告诉我说,当时在还亲戚朋友那笔钱和房贷的时候自己几乎出了一半还多,但却没有留下相关的字据等。她想请教专家,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个案例完全适用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万一今后夫妻双方出现财产分割方面的纠纷,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即丙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协议补偿。

虽然丁没有保留相关还款的字据,但可以根据双方还款账户两人打款的记录来判断,同时也可以以房产证加名、签订婚姻财产协议之类的方法来解决。

因此,文典律师提醒大家可以通过婚后房产证加名,或签订婚姻财产协议的方式证明房屋共有。阅读完以上内容,如果你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可拨打文典律师咨询热线,或直接点击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进行一对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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