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3438825761

一般侵权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侵权纠纷 > 一般侵权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情形具体有哪些呢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7-11-16 16:43:36 | 点击量: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归责原则,那么,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情形具体有哪些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为大家解答。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情形

1.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用人单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5.不能指明产品生产者和供货者的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7.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8.环境污染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八条前半段:“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9.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七十四条前半段:“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五条前半段:“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10.饲养的一般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11.禁止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2.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13.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前半段:“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1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前半段:“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5.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人损害责任中,堆放、倾倒、遗撒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使用指导:

1.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即《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对其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任何影响。

3.受害人在主张权利时,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加害人也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而主张抗辩。法院在处理有关纠纷时也无须根据具体案情对是否存在过错问题作出判定。

4.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并非绝对责任,加害人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而主张抗辩。

5.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责任的确定主要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并且对这种责任往往规定有最高赔偿限额或限制赔偿范围。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适当限制无过错责任承担者的责任程度,减轻他们的负担。

6.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主要是基于“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而免除原告对加害人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加害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式主张免责抗辩。但是,原告仍需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7.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也存在由被告承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具体的规则是:(1)被侵权人即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对此,侵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2)在被侵权人完成上述证明责任以后,如果侵权人即被告主张不构成侵权责任或者免责,自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要证明被侵权人的故意是致害的原因或者构成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这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一个重要区别。(3)被告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被侵权人的故意所引起的或者构成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即免除赔偿责任。(4)被告对上述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侵权责任即告成立,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8.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一般由法律设定若干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等,此种免责事由也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均可适用,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也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如《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关于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责任就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二是特别的免责事由,如《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再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以上就是有关“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情形”的知识,掌握了以上知识后,如果你在平时应用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可直接联系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在线文章来自于:一对一为你排忧解难。

相关知识推荐:

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具体有哪些

网络上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过错推定原则是怎样的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11-16 16:43:36 【打印此页】【关闭
成都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形

下一篇: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具体是怎样的

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秉承开放、包容、超越、引领的办所理念,欢迎优秀的您加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