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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7-11-17 18:26:00 | 点击量:

在诉讼时效期间发生法定中止情形的,诉讼时效从中止情形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那么,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为大家介绍。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

(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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