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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时间是多久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1-04 15:42:30 | 点击量:

效力待定合同是因合同没有达到生效条件而形成的一种合同形式,如果不及时达到合同生效条件,该合同将可能变成无效合同。那么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时间是多久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在线为大家解答。

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时间

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时间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确定追认的期限不论对行为人还是相对人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该效力待定行为是否有效决定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人的追认权以一定期限的约束,就可能发生本人无限期拖延追认,影响尽快确定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对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而蒙受损害。

然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仅规定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并没有规定权利人追认的时限。

另外,需要注意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的无权代理,必须全部追认。

比如,行为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必须追认合同的全部内容。如果被代理人仅追认合同的部分内容,则属于新的要约,不构成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也不生效。被代理人以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追认合同,必须是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才能构成追认,如果被代理人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则只能视为新的要约,能否构成新的合同,则取决于相对人是否接受被代理人的部分履行行为。如果相对人接受被代理人的部分履行,则视为接受要约,成立新的合同。

此时,行为人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并不生效,该无权代理合同仍然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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