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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要女方返还彩礼时需注意的问题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3-02 14:19:59 | 点击量:

彩礼习俗在中国由来已久,发展到现在不少地区将彩礼看作是对女方的重视程度,给了彩礼能结婚也好,如果给彩礼后又反悔,那男方岂不是人财两空了。所以,在部分情况下男方是可以向女方要回彩礼钱的,今天,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就为大家介绍下男方要女方返还彩礼时需注意的问题。

男方要女方返还彩礼时需注意的问题

男方要女方返还彩礼时需注意的问题

1、此处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是否都限于婚前。如果是婚后给予,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因此,结合这一规定和习俗的常态,把彩礼理解为婚前较好。

2、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3、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4、“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规定的本意应该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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