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3438825761

其它刑辩知识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刑事辩护 > 其它刑辩知识

立案庭前听证有什么作用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5-04 17:15:53 | 点击量:

立案庭前听证是审判员在开庭前召集原被告对案件争议点阐述各自的理由,下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就带大家了解下立案庭前听证的作用,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a href=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立案庭前听证有什么作用

其一,保障诉权对裁判权的制约。

在我国及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程序事项的处理被认为是法官的职权范畴,当事人很难对其加以制约。但事实上,诉讼形态不仅应存在于法院就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等实体问题加以裁决的场合,对于与诉讼双方关系密切的程序性争议也应按照诉讼方式进行裁决,这可以通过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最大限度地限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为诉讼各方提供一个有效的“为权利而斗争”的机会,使得程序决定过程充分体现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与意志。这也是程序正义理论中对程序参与性的要求。根据这一理论,那些权益可能会受到刑事裁判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有充分机会并富有意义地参与法庭裁判的制作过程,从而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对于涉及当事人重大程序利益的事项通过听证的方式进行,由法官居中裁判,是诉权制约裁判权的有效方式。英美法系及一些改良的大陆法系国家均通过听证方式来解决重大的程序性争议,很好地体现了诉权对于裁判权的制约,使得这一解决模式具备了完整的诉讼形态,当事人的诉求也得到了尊重。

其二,维护庭审中集中审理。

所谓审理集中,是指案件的审理应当不间断地持续进行,直到审理完毕的审理原则,它是诉讼及时原则在审判阶段的具体体现。集中审理原则与直接言词原则联系密切,二者被认为是诉讼中发现实体真实、法官形成心证、提升裁判品质的必然要求。为了避免庭审阶段由于各种问题的出现而导致庭审中断,各国均试图将所有不是必需在庭审阶段才能处理的问题置于庭前程序之中,其中的重点就是程序性争议的解决,这成为不同法系国家的共同选择。例如案件的程序分流问题,一般各国都会设置相应的庭前程序,以决定是否启动庭审程序及启用何种庭审程序,避免庭审启动后再行确定导致的资源浪费与诉讼拖延。美国的提审程序和英国的答辩和指令听审程序就起到了这样的作用,法国也于 2004 年设置了被告人“审前认罪出庭程序”。又如证据先悉权问题,虽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来保障辩方的先悉权,前者通过阅卷权方式,后者通过证据展示制度,但都是在庭前加以解决,以避免庭审中证据突袭。同样为了集中审理的需要,证据调取的申请和证人出庭申请大多规定在庭前准备阶段提出。在法庭审理以案卷笔录为中心、证人甚至被害人基本不出庭的情况下,间断式审理并没有造成太大的困扰。但是,若要构建一个以直接言词原则为主导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接受双方质证的,具备独立产生裁判结果能力的庭审方式,保障集中审理则就成为了首要前提。日本刑诉法的修改历程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二战后日本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由于新法对庭前准备程序没有足够的重视,致使庭审拖延。这种间断式审理模式也导致日本证人出庭率一直较低,直接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上个世纪50 年代开始,日本最高法院启动了促进诉讼、实现集中审判的司法改革运动,先后在刑事诉讼规则中增设了诉讼关系人的准备义务。1961 年增设了庭前准备规则。为了弥补形式准备程序的不利,刑事诉讼规则设立了对复杂案件第一次开庭后的准备程序,以进行实质性的准备活动。2004 年日本刑诉法设立审前准备法官,把开庭后的准备提前到庭前准备。可见,集中审理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必然要求,而将审判中的程序性争议在庭前阶段先行解决,则是集中审理的保障。

其三,实现庭审中的控辩平等武装。

控辩平衡是各国公认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它源于西方法律史上的“平等武装”理念。由于国家作为追诉机关,辩方不可能在实力上与之相抗衡,因此寻求控辩平衡就有了另一种模式,即增大控方义务,同时赋予辩方以特权,将天平倒向弱者一方。而许多程序性争议在庭前阶段的解决,正是为了庭审中控辩双方能够实质上平等对峙,这也是程序正义理论中程序对等性要素的基本要求。美国刑事诉讼将审前动议认为是保护被告人权利的一条途径,庭前的程序性争议多为辩方为了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所提起,控方作为公权力机关,少有需要法院出面主持公道的必要。一方面,保障辩方的先悉权就是很好地平衡控辩双方力量格局的手段。由于辩方在案件证据调取方面不可能有与控方相媲美的资源,为求平衡,各国都给予辩方以证据先悉权,并给予有效保障。英美法系国家采对抗制模式,控辩双方互负证据展示义务,一旦证据展示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可向法官提出动议,通过听证程序予以解决。大陆法系国家采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辩方享有从控方获取全部证据信息的特权,不负展示义务。

另一方面,保障辩方的调取证据申请权及证人、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权也是平衡控辩双方力量格局的重要手段。

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实行单轨式侦查体制,辩方自行获得的证据材料极为有限,证据调取的申请权就成为辩方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德国审判前的中间程序阶段,辩方有权提出证据调查的申请,对此法院应作出一项不得提起抗告的裁定;在庭前准备阶段,辩方有权申请证人出庭,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应当加以裁判,拒绝申请需说明理由。上述申请被拒绝的情况下,审判阶段辩方可再行提出,甚至可以直接传唤证人及鉴定人。

阅读完以上内容后若你还有其它法律问题需要了解,可直接拨打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和成都律师沟通。

相关知识推荐:

标准民事起诉状应包含哪些内容

交通事故准备起诉该做哪些准备

接到律师函就一定会被起诉吗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5-04 17:15:53 【打印此页】【关闭
成都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可以做罪轻辩护的情况有哪些

下一篇:非法运输经营液化气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秉承开放、包容、超越、引领的办所理念,欢迎优秀的您加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