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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纵火案”受害者家属诉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生命权纠纷被驳回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6-25 16:44:45 | 点击量:

2018年5月21日,也就是“保姆纵火案”一年后,受害者的家属林生斌等三原告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包括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在内的9家企事业单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下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带大家具体了解下此次案件的情况。

据杭州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林生斌等三原告以枚枝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城海企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中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洋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的生命权纠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9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23557440.8元,财产损失410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000元,并赔礼道歉。

5月28日,本院依法向三原告告知诉前调解、诉讼风险、起诉材料补正等事项;同时,监狱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不是民事行为,建议三原告撤回对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诉。经释明,三原告不同意撤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有关精神,本院决定先一并立案受理。

立案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灭火救援行动不是民事行为,三原告与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之间不因该灭火救援行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三原告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6月25日,经本院再次释明,三原告仍不同意撤回该项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三原告对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诉。其余诉讼将继续审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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