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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或子女的法定继承权,也可能被剥夺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22-06-30 10:16:26 | 点击量:

世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相互依存。所以,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便不再存在。今天,文典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律师就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介绍法定继承权被剥夺的情况。

案情

周某(女)与蔡某(男)婚后生育一女蔡甲、一子蔡乙。2000年,周某独自带蔡甲离开宿迁到安徽生活至今。201612月,蔡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周某、蔡甲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蔡某的遗产。蔡乙认为周某自2000年就独自带蔡甲出走,未与蔡某、蔡乙共同生活。后周某与案外人王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子女。即便认定周某与蔡某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周某离家以及重组家庭的行为已经充分表明其放弃了与蔡某的婚姻和家庭,对蔡某未尽到扶养义务,故不应分得蔡某的遗产。蔡甲与蔡某长期未共同生活,未尽到子女义务,应分得较少的份额。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针对蔡某的遗产酌定周某分得20%,蔡甲分得30%,蔡乙分得50%

蔡乙不服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蔡某系事实婚姻关系,周某作为蔡某的配偶,本应依法享有继承权。但是,周某带着蔡甲离家出走十六年之久,直至蔡某去世才回来,蔡某独自抚养蔡乙直至其成年。周某作为妻子,作为母亲,未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亦未对蔡乙尽到抚养照顾义务,对家庭更无任何贡献。周某在离家期间还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给蔡某和蔡乙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其行为系长期遗弃被继承人及家庭。同时,周某回来后不久即因财产分割问题与蔡乙产生纠纷,其回来的目的并非为了与家庭成员团聚和履行家庭义务。故综合考虑以上情节,法院判定周某无权继承蔡某的遗产。蔡甲在年幼时被母亲周某带离家庭,未能与父亲共同生活,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鉴于蔡甲在其成年后未对父亲和弟弟尽到陪伴照顾义务,应适当降低其遗产继承比例,酌定蔡甲与蔡乙按照2:8的比例分割蔡某的遗产。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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