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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范围的认定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22-05-24 09:54:46 | 点击量: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今天,我所法律顾问工作专业委员会的律师就通过一起案例,为大家讲解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范围认定问题。

案情简述

20165月,王某和某银行、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和担保合同》,约定王某向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并约定了贷款利率、期限等,还约定担保公司为王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王某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代王某清偿债务后,即取代贷款方地位,成为王某的合法债权人,有权向王某追偿代偿金及相关费用,追偿范围包括垫付的全部款项、该款项自垫付之日起按年利率24%自代偿之日起计算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和损失。合同签订后,王某未按约偿还银行贷款,银行从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上扣划了290万元。因王某未偿还代偿款项,担保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290万元代偿款,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是否应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在该案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因为《委托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了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关于年利率24%的约定已经超出了担保公司实际代偿的范围,故担保公司对利息的主张,应限于代偿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具体金额可按年利率6%计算。

律师评析

首先,《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追偿权是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追偿的范围应当以保证人的代偿金额为基础进行确定。本案中,《委托担保合同》中利息的约定,已远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实际上变相扩大债务人的责任范围。

其次,《委托担保合同》中所约定的利息,虽表述为利息,但实际性质是违约金,其只是形式上的意思表示一致,仅凭此不足以证明约定的合法性、正当性,合同自由更应服从于合同正义。该条款在本质上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

最后,担保公司属于中介组织,其基于有偿委托合同关系提供保证,以收取被保证人(债务人)的佣金作为市场回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即取得了对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实际支出和损失,都已在法定追偿范围之内,设定高额利息使担保公司行放贷之实,而违约金条款则体现出惩罚性,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也有悖于合同法的精神。

因此,我们认为关于年利率24%的约定已经超出了担保公司实际代偿的范围,故担保公司对利息的主张,应限于代偿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具体金额可按年利率6%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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