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4日,接群众投诉,成都市金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成都市污染源监测中心金堂监测站对该公司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厂界1#点位噪声监测结果为73dB,2#点位噪声监测结果为67dB,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功能区昼间排放标准限值(60dB)。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7.01万元。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4日,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接电力数据触发报警任务通知,提示某电缆有限公司电力数据存在异常情况,成都市金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赓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拉丝、成缆、绞线、绕带工序正在生产,连接的3台护套挤塑设备挤出机头有产品,成品电缆经过后端冷却水槽,挤出设备和水槽内存水有余温。执法人员使用红外测温热成像仪对4台挤出设备机头进行测温,设备机头温度在160-230℃之间,水槽温度为45℃,车间外活性炭吸附装置的风机温度为40℃左右。经调查,该公司挤塑工序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该公司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为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全部停产,但1月4日该公司涉气工序(挤塑)未按要求落实涉气工序停产的应急减排措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96万元。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8日,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生产废气主要为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该公司的成都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停产备案表显示,该公司为D级企业,要求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全部停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一台注塑机正在生产,正在生产天然气机盖,使用PP原料,同时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手持测温热像仪对注塑车间内安装的其他注塑机温度进行测量,发现5台注塑机螺杆(主要用于熔化注射)温度均在160℃以上,注塑机旁放有生产产品,该公司未按要求落实涉气工序停产的应急减排措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5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该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主要从事酒制品生产,配套建有一座污水处理站,安装有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系统的采样口处人为加装一根塑料软管,塑料软管另一头连接污水处理站旁的地下水龙头,正在往采样口处注入地下水(来自厂区内水塔)。经查询在线监测仪器历史数据,发现该单位每日18时至次日7时,废水总排口有部分废水外排,但该时段化学需氧量监测数据与白天正常生产时化学需氧量监测数据(平均约40mg/L)比较,监测数据呈规律性降低,最低至7mg/L。经查,该单位每日20时到次日9时会定期使用塑料软管往废水总排口前的沉淀池抽入地下水。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的规定,2024年5月29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大邑县公安局对该公司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已立案调查。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7日,接属地上报某排洪沟内水体呈乳白色,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新都支队执法人员赓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经查,排洪沟内乳白色废水由某洗涤服务部排出,通过对该服务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的曝气池内废水进行污泥沉降实验,发现该服务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内无活性污泥,不能正常运行。该服务部在明知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仍向外排放废水,导致排洪沟内水体呈乳白色。经对该服务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旁沟渠、排口和排洪沟内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其外排废水超标。
【查处情况】
该服务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及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服务部处以罚款8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成都市新都生态环境局接到线索反映邓某某无许可证在新都区石板滩街道东风社区4组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现场露天堆放有大量废旧塑料容器(桶)、成品塑料(片状),且场地内安装有生产及清洗设备。经专家认定,现场物品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农药包装桶、什醇油包装桶、脱碳剂包装桶、硫酸包装吨桶、苯乙烯桶、辛硫酸桶、乳化剂桶、甲醛桶、收购点清洗池和沉淀池内废水及沉渣。经查,自2021年4月起,邓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街道东风社区4组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同时在处置过程中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将水污染物排入外环境,并将处置后的成品塑料(片状)进行售卖。经计量称重,邓某某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共10.5292吨。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邓某某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排入外环境的废水中检测出六价铬、铬、镍、铜、铅等重金属污染物以及砷、汞、氰化物、挥发酚、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等具有毒性的物质。
【查处情况】
邓某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的规定,2024年4月19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对其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已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