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案
2023年12月11日,成都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成都市金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陪同市政府、市环督办大气污染防控联合督查组对执法正面清单内的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为限产30%及以上,日产量不超过75.95t/d,但该公司未按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及时整改并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依据《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并非“万事无忧”,更应积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做到合法合规;生态环境部门对正面清单企业也要进行差异化监管,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四川某制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联网案
2023年12月26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双流支队对四川某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为执法正面清单企业,于2023年3月30日被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但该公司未按要求完成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网工作。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联网工作。经后续调查,该公司于12月26日15时上传自动监控数据至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完成了联网。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第十五项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联网旨在实现对污染物排放的实时监控,其不仅是环保部门监管的有效工具,也有助于企业及时发现和处理自身存在的环境管理问题。本案警示企业要与时俱进提高环保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实质性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避免违法行为发生。同时,针对符合条件不予处罚的违法对象,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免罚不免教育”,依法对其进行教育,避免再犯。
成都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
2024年4月22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龙泉驿支队执法人员采用无人机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执法检查,无人机巡查过程中发现一生猪养殖场,后采取现场执法的方式对该生猪养殖场进行检查。经调查,该养殖场实为成都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规模化养殖场,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手续,但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污许可登记并填报排污信息。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且该公司在案发后3日内取得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整改及时,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逐渐深入,规模化养殖行业已经逐渐淡出视野、远离城区,通常地处偏远、监管不便,执法人员采取无人机巡查的方式,对辖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实施高效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既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也包容审慎、容错纠错,帮助企业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
简阳市某汽车修理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案
2024年5月22日,成都市简阳生态环境局联合简阳市交通局、简阳市公安局对某汽车修理厂开展专项检查。现场检查时该汽修厂正在营业,设有危废暂存间。现场检查发现,该汽修厂危废暂存间内存有废机油桶、废机油格等危险废物,但危险废物台账显示2024年未产生废机油桶、废沾染物(废漆杯)、废活性炭、废机油格,台账记录不完整。经后续调查核实该汽修厂已及时完成整改,规范填写了危废台账。
该汽修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汽修厂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汽修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依法对其进行教育。
本案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彰显了生态环境执法的温度。在案件办理期间,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持续的跟踪督办,帮助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同时不断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进一步推动企业主动守法,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为企业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卿某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2024年5月14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青羊支队接群众举报,反映青羊区光华村街43号内工地有国Ⅱ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施工,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施工工地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台国Ⅱ排放标准的挖掘机正在施工,经查该挖掘机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为卿某。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的规定,本市四环路(绕城高速;G4202)(含)以内所有区域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高排放移动机械,而青羊区光华村街43号属于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高排放移动机械区域。
卿某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卿某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成都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向举报人发放了500元的奖励。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仅依靠执法人员远远不够,通过有奖举报制度,能让群众积极主动参与环境保护,加强社会监督。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宣传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
成都市双流区某鞋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4年4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双流支队执法人员对成都市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二楼车间有工人在进行刷胶作业,刷胶过程中有有机废气产生,但该作业未在刷胶工位集气罩下进行,执法人员使用泵吸式VOC检测仪对工人刷胶处进行检测,仪器显示数据为400mg/m3。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成都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向举报人发放了500元的奖励。
群众举报是环境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举报奖励机制可以激发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举报奖励机制的实施有助于消除群众对环境执法的疑虑和误解,提高公众对环保部门工作的信任度,促进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举报奖励机制可以促使环保部门更加高效地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提高环境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