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3438825761

企业法律顾问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企业法律顾问

斯曼特案十年反转,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改判了!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25-08-14 11:09:01 | 点击量:

近日,备受关注的胡某生等6名董事与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斯曼特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抗诉案迎来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判令胡某生等3人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在未尽催缴义务的过错范围内,对公司损失的10%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他3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深圳斯曼特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11日,股东为开曼斯曼特公司,认缴注册资本额为1600万美元。2005年1月11日至2006年12月29日,胡某生薄某明史某文担任深圳斯曼特公司董事,其中胡某生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6年12月30日起,贺某明王某波李某滨担任深圳斯曼特公司董事,其中贺某明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深圳斯曼特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成立后90天内股东应缴付出资300万美元,第一次出资后一年内应缴付出资1300万美元。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于2005年3月16日至2005年11月3日分多次出资后,欠缴出资5000020美元。

2011年8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开曼斯曼特公司为被执行人,在5000020美元范围内对深圳斯曼特公司债权人捷普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经强制执行,深圳斯曼特公司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仍欠缴出资4912376.06美元。因开曼斯曼特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深圳斯曼特公司在《关于(2015)深中法初字第8号案件诉讼请求的说明》中明确,深圳斯曼特公司所遭受的损失金额即为深圳斯曼特公司股东所欠缴的出资4912376.06美元,诉讼请求第一项修改为:胡某生等六名董事对深圳斯曼特公司股东欠缴出资所造成深圳斯曼特公司的损失4912376.06美元(以深圳斯曼特公司破产案件受理日2013年6月3日当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折合人民币30118760.10元)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3日受理深圳斯曼特公司破产。管理人代表深圳斯曼特公司深圳斯曼特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胡某生薄某明史某文贺某明王某波李某滨等六名董事对深圳斯曼特公司股东欠缴出资所造成深圳斯曼特公司的损失4912376.06美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

胡某生等六名董事消极未履行追缴股东欠缴出资的勤勉义务,与股东欠缴出资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深圳斯曼特公司未收到全部出资,系因深圳斯曼特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所致,并非胡某生等六名董事作为深圳斯曼特公司董事消极不履行勤勉义务或者积极阻止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所致。在董事消极未履行某种勤勉义务,且该等消极未履行与公司所受损失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董事不应当受到追责。

判决驳回深圳斯曼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董事或因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或因负有监督职责而未履行、或因对增资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等情形而承担相应责任,但不应将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一概归因于公司董事。如果董事仅仅只是怠于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未尽忠实勤勉义务,而该不作为与公司所受损失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要求董事对股东未履行全面出资义务承担责任,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六名董事在不同时期分别担任深圳斯曼特公司股东中方董事,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其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没有证据显示其消极未向股东催缴出资与公司所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情况下,深圳斯曼特公司请求上述六名中方董事对股东欠缴的出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院再审

胡某生等六名董事作为深圳斯曼特公司的董事,同时又是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的董事,对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的资产情况、公司运营状况均应了解,具备监督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便利条件。胡某生等六名董事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即2006年3月16日之后向股东履行催缴出资的义务,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了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违反。

深圳斯曼特公司被债权人捷普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由此可见,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未缴清出资的行为实际损害了深圳斯曼特公司的利益,胡某生等六名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欠缴的出资即为深圳斯曼特公司遭受的损失,开曼斯曼特公司欠缴出资的行为与胡某生等六名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生、持续,胡某生等六名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与深圳斯曼特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胡某生薄某明史某文贺某明王某波李某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4912376.06美元。

最高检抗诉最高院再审

在公司设立阶段,董事未参与出资决策,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难以直接认定,不应类推适用该条款。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未及时履行对股东的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相应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董事责任不同于股东出资义务,其本质是因违反勤勉义务的过错赔偿责任,而非法定或约定的连带清偿责任。

改判判令胡某生薄某明史某文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在未尽催缴义务的过错范围内,对公司损失的10%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贺某明王某波李某滨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斯曼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注:根据最高检微信整理,未见判决原文)

股东出资不到位,

董事该不该背锅

最高法再审判决显示,胡某生等6名董事与斯曼特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肇始于20151月。因商业环境发生变化,斯曼特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清算时,破产管理人注意到公司股东仍欠缴近5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于是以公司名义,就上述欠缴出资向胡某生等6名董事主张连带赔偿责任。历经一审、二审之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2019628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胡某生等6名董事因未能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应对股东欠缴的近500万美元出资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胡某生等6名董事不服上述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最高检受理该案后,于2021329日举行公开听证会。历经多次调查核实、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和最高检检委会讨论决定,最高检以公司董事未尽催缴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应当与其义务的性质相适应,再审判决判令胡某生等6名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案件就此进入第二次再审程序。最高法开庭审理,最高检院领导出庭,依法发表抗诉意见。之后,最高检院领导列席最高法审委会会议。今年1月,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胡某生等3名董事就公司10%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再审判决认定的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与其过错相当的、违反勤勉义务的相应责任。最高检办案人表示,董事的催缴义务与股东的出资义务性质不同,董事未尽催缴义务所承担的责任,不等同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最高检民事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办案组积极践行三个善于理念要求,注重行使调查核实权,对董事勤勉义务进行符合立法原意的考量——董事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当。尽管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是在公司法修订之前,但监督要义也完全符合新修订公司法有关规定。在新修订公司法施行即将满一年之际,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保障公司法统一正确实施的生动实践。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5-08-14 11:09:01  【打印此页】  【关闭

上一篇:个人小工作室可以不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吗,有什么风险

下一篇: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加盖企业法人公章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

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秉承开放、包容、超越、引领的办所理念,欢迎优秀的您加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