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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9月1日施行,解读六大核心变化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25-08-29 17:10:44 | 点击量:

一、严控隐蔽用工,压实主体责任

1.转包/分包责任穿透: 合法承包人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后者招用的劳动者可直接要求承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支付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等)(第一条)。

2.挂靠经营责任连带: 不具备资格者挂靠合法单位经营,挂靠单位需对被挂靠方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第二条)。

3.关联用工共同担责:关联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但未签合同的,法院可综合管理行为认定劳动关系,且关联单位可能需共同承担劳动报酬等责任(第三条)。

实务提示: 企业应严格审查合作方资质,杜绝违法转包、挂靠;集团内关联公司需规范用工管理,明确劳动关系归属。

二、细化二倍工资规则,平衡劳资权责

1.计算更精准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按月实际工作日计算,不满一月则按日折算(第六条)。




关键概念解析


这两个概念的核心区别在于对法定节假日的处理方式:


计薪日


VS

实际工作日

员工应当获得报酬的时间,包含所有实际工作日和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计算方法为当月总天数-当月休息日天数,或者当月实际工作日+当月法定节假日


它衡量的是员工的报酬权,比如某年10月的实际计薪日是20天(实际工作日)+3天(法定节假日)=23天,这23天员工都应获得正常工资

员工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扣除了法定节假日。计算方法为当月总天数-当月休息日天数-当月法定节假日天数


它衡量的是员工的劳动量,例如某年10月有31天,4个周末(8天休息日),3天法定节假日,那么实际工作日就是31-8-3=20天。


人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月工作日20.67天和月计薪天数21.75天,这与前面提到的计薪日实际工作日并非同一概念:


月工作日20.67天
月计薪天数21.75天

月工作日20.67天是将全年的法定工作日平均分配到12个月后得出的月均工作天数。


(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12月=20.67天/月,是一个统计学和管理学上的概念。

月计薪天数21.75天是将全年中除休息日外的所有天数平均分配到12个月后得出的。


(365天-104天休息日)÷12月=21.75天/月,是用于计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基准,是财务和法律上的概念


这两个数值是年度平均值,用于标准化计算,和具体月份的计薪日”“实际工作日不同。



“按月”的界定


司法解释中二倍工资按月计算按月,在司法实践中普遍理解为按自然月日历月计算,即从每月1号到该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计算单位。


这是因为条款将时间分为满月不满月两种情况,按自然月理解最顺畅:完整的自然月按满月处理,直接按月工资额计算;不完整的自然月按不满月处理,按实际工作日计算。若采用滚动周期,满月不满月的界限会模糊,与条文结构设计相悖


图片


2.免责有依据:明确用人单位免付二倍工资的三种情形:不可抗力、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订立、其他法定情形(第七条)。

3.“自动续延非未签:合同期满但存在法定续延情形(如医疗期、服务期、工会任期等),不视为未订立合同(第八条)。

三、明确无固定期限合同认定,堵住规避漏洞

连续订立二次情形扩张,以下行为视为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

1.协商延长合同累计满1年且到期;

2.约定自动续延且到期;

3.变换签约主体但劳动者岗位不变;

4.其他违反诚信的规避行为(第十条)。

补签义务与二倍工资界限:符合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情形后,劳动者可要求补签书面合同,但无权主张此后的二倍工资(第九条)。

四、竞业限制合理性成为效力关键

1.“知悉范围定边界: 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需与劳动者实际接触的商业秘密程度相适应,超出合理部分无效(第十三条)。

2.在职竞业无需补偿:用人单位与高管、技术人员等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即使未支付补偿,条款仍有效(第十四条)。

3.违约后果明确化: 劳动者违反有效竞业限制,须返还已收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第十五条)。

五、违法解雇后果分类处置,兼顾公平效率

1.“不能继续履行情形法定化: 明确六种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如合同期满、劳动者退休、单位破产、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等),限缩恢复劳动关系诉求(第十六条)。

2.工资损失可索赔: 违法解雇但合同可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决定作出后至实际复工前的工资(第十八条)。

3.职业病检查缺失可复职: 未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即解雇的,劳动者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第十七条)。

六、社保弃缴协议无效,补缴后可追偿

约定无效,解约获赔:任何无需缴社保的约定均无效,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第十九条)。

企业补缴后有权追偿: 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可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偿款(第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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