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甲某承接了A公司的工程,甲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承接工程后,甲某雇佣了乙某,2024年11月,乙某在施工时左脚被砸伤,经诊断为足开放性骨折。2025年5月,乙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甲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A公司和甲某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实践中,建筑行业的工程违法分包情形并不少见,即有资质的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主体。面对建筑行业的工程违法分包情形,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部分判决的观点认为违法分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部分判决的观点认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一、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2024)川民申1195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某甲公司将案涉劳务分包给某乙公司,某甲公司仅与某乙公司建立合同关系,某乙公司具备相应资质,某甲公司无需对张某某甲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某乙公司将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李某某,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对劳动者张某某甲所受的伤害,应与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二审判决某乙公司与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二、按份责任
法律依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须注意,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应由相关部门严格判断并协助认定,而非仅根据个人感觉或生活经验来断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施行)第三条的规定,最轻的一般事故需满足“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等条件。简言之,伤情至少要达到重伤程度,才有可能构成安全生产事故,反之仅属于一般侵权范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三方过错大小及原因力的比例,确定按份责任。
实践中,面对建筑行业的工程违法分包情形,笼统地认定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且有失公平,应由相关部门按照严格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安全事故,若属于,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承担按份责任,如此更有利于各方责任的厘清和落实,也有助于最大程度地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和救济。
案例:(2025)浙02民终1990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摘要: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二,张某在施工过程中未听从指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以致事故发生,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苗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的张某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而致其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将别墅拆除工作分包给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苗某后又疏于安全监督管理,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A公司作为定作人,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王某,存在选任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各方当事人过错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认定苗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A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负40%的责任,比例基本适当。苗某、王某、A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施行)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