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条件:一个宽松,一个严格
首先,咱们得明确一点,不管是“限高”(限制高消费)还是“失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都是法院用来对付那些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老赖”的武器。但使用条件可不一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只要你没按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就可以对你“限高”。说白了,就是只要你没执行,法院就能对你限高,不管你有没有能力还钱!
但“失信”就严格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只有满足以下几种情况,法院才会把你列入“失信”名单:
(一)你有能力还钱,却拒不履行;
(二)你伪造证据、暴力抗拒执行;
(三)你隐匿、转移财产;
(四)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五)你违反限制消费令;
(六)你无理拒绝执行和解。
划重点! “限高”是普遍措施,“失信”是针对恶意规避执行的严厉措施。简单来说,限高不等于失信,但失信一定限高。这可不是我瞎说,是最高院的规定!
二、适用期限:一个无限期,一个有期限
“限高”这玩意儿,没有期限限制!只要你一天不履行义务,法院就一天可以对你限高。
而“失信”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固定期限,这通常针对那些有能力却不履行义务的“老赖”;另一种是有固定期限,一般是两年,情节严重的可以延长到三到五年。期限到了,失信记录自然就消除了。
三、解除条件:部分相同,部分不同
解除“限高”和“失信”的条件,一部分是相同的,比如:
你把钱还清了;
你提供了可靠的担保;
原告同意解除了;
你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足够还债;
你是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限高”的特殊解除条件:
生活或经营必需,经法院批准,可以暂时解除,但不超过一个月;
单位被“限高”后,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因私消费,经法院审查属实的,可以解除;
单位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变更,经法院审查属实的,可以解除,但新负责人会重新被“限高”。
“失信”的特殊解除条件:
固定期限到期;
你是履行顺序在后的被执行人;
你是失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
终结执行程序后,两次查询无财产可执行;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你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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