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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期满后,还能主张残疾赔偿金吗?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25-04-21 15:18:52 | 点击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前面提到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按二十年计算,那么二十年期满以后,还可以继续主张吗?

根据上述规定,答案是肯定的。这是因为,二十年的期限是根据统计计算的平均最长寿命等因素确定的。同时,之前还提到了残疾赔偿金是对收入减少的一种财产性质的赔偿。如果二十之后,受害人仍然存活,其伤残仍持续存在,必然会继续导致其收入减少,故其仍可继续主该对方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费用指的是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辅助器具费,而前文二十年仅指残疾赔偿金的期限。对于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的期限,应按原判决确定的时间来确定,不一定是二十年,可能只有几个月、几年,以原判决确定的期限为准。如果期限届满后仍需要护理或辅助器具的,可以继续主张。

不过,继续主张这些费用有个前提是这些费用都是因为原来的侵权行为所致,即与原来的侵权行为、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是其他原因造成,则不能再继续向原侵权人主张,而是向新的侵权人主张。

根据该条规定继续主张相关费用的,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在5—10年的幅度内判决支付继续支付费用的期限,不再按原来的期限进行裁判。为什么这么规定,原因很简单,受害人不一定能活那么长时间。假设第二次判决后,当事人仍然存活,仍还可以继续主张。

聪明的同鞋可能已经想到了,那时候侵权人还活着吗?没错,这是继续主张权利最大的前提。如果侵权人都不在了,即使有这个权利也不能继续主张了。不过,如果侵权人有遗产留给继承人的,可以请求其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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