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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工伤轻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作者:文典整理 | 来源: | 发布于:2017-05-11 11:35:07 | 点击量:

工伤伤残鉴定等级是评定劳动者受伤部位的损伤程度,其中虽然没有轻伤的说法,但在一般伤害行为中列出了对轻伤鉴定的标准,今天,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下轻伤鉴定标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轻伤鉴定标准

轻伤鉴定标准

一、头颈部损伤

1、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2、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3、-骨单纯性骨折。

4、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二、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三、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四、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五、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六、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七、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八、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七、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八、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九、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十、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十一、肢体损伤

1、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3、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4、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5、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 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6、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7、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十二、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2、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3、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4、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5、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6、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7、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8、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9、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10、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 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11、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12、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13、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14、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15、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16、损伤致孕妇难产流产。

17、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18、骨盆骨折。

十三、其他损伤

1、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2、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3、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4、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5、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6、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7、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8、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9、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10、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11、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以上就是有关“轻伤鉴定标准”的知识,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请直接咨询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根据你的实际问题,给出适合你的建议。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05-11 11:35:07 【打印此页】【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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