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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17-06-05 13:59:41 | 点击量: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下面让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为大家介绍。

财产保全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会申请。(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担保能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权利都能得到平衡。)

3.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保全,情况紧急,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

第一、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二、 被申请人向依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第三、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 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此外,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超过了6个月,而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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