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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主未告知房里死过人的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以撤销吗

作者:文典整理 | 来源: | 发布于:2017-06-22 14:32:21 | 点击量:

人们比较排斥在死过人或发生过刑事案件的房屋居住,近日,就有一位购房者通过中介找到了一处价格便宜、户型不错的房屋,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者才从同小区邻居那里得知该房屋里死过人。协商解除合同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下面,请随文典合同纠纷律师一起来了解下该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房主未告知房里死过人的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以撤销吗

案件经过:

2009年5月,家住北京大兴区的王女士委托某中介购买了一处位于大兴区某小区的房屋,向中介交纳了1万元的代理费。没多久之后,中介公司为王女士提供了面积为58平方米的一套房产。王女士觉得比较满意,于是很快就与房主陈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王女士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58万元,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当王女士装修房屋时,一位邻居向她透露,该房子一直对外出租,1个月之前住在该房内的一对夫妇上吊死亡,此后就一直没人居住。王女士听说此事后十分震惊,因为之前无论房东或中介均没有告知此事情。

王女士一想起此事就害怕老做噩梦,不敢再去该房屋。王女士多次找房产经纪公司和房主陈先生协商退房,但经纪公司与房主都不同意退。房主陈先生称隐瞒事实的说法不属实,因为当时王女士并没有问过此事,王女士属于封建迷信,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中介公司辩称,只是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提供服务,事先也不知道这个事实,此事并不影响房产转让。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女士以售房时房主陈先生与中介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属欺诈行为并且给她的精神带来损害为由,一纸诉状将房主与中介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陈先生无条件退房,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王女士和陈先生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合法有效,房主在售房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房屋内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该房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根据一般人的观念,该房屋会因事实避讳而贬值,并且王女士已经不能再在此房屋居住,致使王女士的目的无法达成。中介公司事先并不知道上述情况,没有隐瞒重大情形,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陈先生赔偿张女士部分损失。

文典律师点评:

如果王女士事先知道这个房内死过人,绝时不会与房主签订买卖合同,即使是很低的价格。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房主没有告知上述情况,导致王女士做出了错误判断。

本案中王女士购买房屋是为居住使用,现在王女士已经不能在此房屋居住,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应该解除上述房产买卖合同,因陈先生隐瞒主要情形存在过错,应该赔偿陈女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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