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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聪起诉网易,侵犯名誉权形式有哪些

作者:文典整理 | 来源: | 发布于:2017-06-28 11:27:25 | 点击量:

近日,“王思聪起诉网易”事件深受大家关注,该事件的起因是网易用王思聪的名义发布了一篇不实报道,侵犯了其名誉权。什么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形式都有哪些?欢迎大家阅读文典律师整理的文章进行了解。

王思聪起诉网易,侵犯名誉权形式有哪些

新闻简述:

2017年4月28日,网易公司在其开发的网易新闻客户端上与“小于叔”网易号注册主体共同发表了《baby回归跑男被喷,王思聪:baby就只能在综艺节目混混了》一文,其中正文载明:“这不娱乐圈纪委王思聪也前来凑热闹,他说:baby毕竟没有代表作,能够红起来也完全是靠综艺节目,像这种只能在综艺节目找存在感的人,能不再跑男曝光度前所未有的时候出来亮相吗?”。

王思聪认为,网易公司在未经其授权或同意且未向其核实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于该文的标题及正文中均冒用其姓名发表言论,捏造事实,误导公众。该文被多家媒体转载,大幅增加了网易公司的关注度和影响力,增强了网易公司的品牌价值。同时,网易公司以原告名义嘲讽、诋毁他人,造成原告在大众评价中形象降低,与“小于叔”网易号注册主体共同侵犯了其名誉权。

王思聪将网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网易公司提供网易号“小于叔”的注册主体信息;删除“网易新闻”客户端上关于《baby回归跑男被喷,王思聪:baby就只能在综艺节目混混了》的全部报道;立即刊登道歉声明,澄清事实恢复名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维权指出的合理开支151040元。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除了上述冒用名字发文行为会侵犯名誉权,日常生活中,还有哪些行为会侵犯到公民的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的形式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以上就是有关“侵犯名誉权行为”的知识,公民的名誉权收到侵害时,可要求删除侵害信息、公开道歉并赔偿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您还有疑问,请直接咨询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在线文章来自于: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需要律师帮助,欢迎直接拨打文典24小时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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