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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妈妈卖掉遗腹子,亲生父母贩卖孩子如何处罚

作者:文典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7-08-25 16:27:08 | 点击量:

近日,一则19岁妈妈卖掉遗腹子的新闻引起大家关注,我们知道拐卖妇女儿童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那么,如果不承认是贩卖,而说是送养呢?如何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下面,文典律师就这类问题为大家做如下分析探讨。

亲生父母贩卖孩子如何处罚

新闻简述:

男友在去年7月意外溺水身亡。爷爷想到孙女还未结婚,且孩子爸爸已经溺亡,怕影响其声誉以后嫁不出去,遂主动联系中间人,并积极劝说孙女将孩子卖掉,孙女同意。孩子刚刚从产房出生,就被以24800元价格卖掉。

近日,爷孙两及相关涉案人员被刑拘。目前孩子已被送福利院。

亲生父母贩卖孩子如何处罚

谈到处罚问题,首先就要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像上述新闻这类亲生父母贩卖孩子的行为,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将是定罚的关键。

律师认为区分二者可以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如果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所以,对亲身父母贩卖孩子的处罚,还要经过实际证据考量后才能确定。如您还有疑问或者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可以直接咨询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在线文章来自于: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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