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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顺走手机是否构成盗窃罪

作者: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7-09-13 09:45:14 | 点击量:

学生在地铁晕倒,围观大妈趁机顺走他的手机,这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吗?认定为盗窃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呢?文典成都刑事辩护律师为大家解答。

盗窃罪

新闻回顾:

近日,女大学生小薛乘坐地铁去面试时,突然低血糖发作,晕倒在车厢内。当她醒来时,发现身边围着一群好心人,有人扶着她,有人拿饼干给她吃,还有一名女士拿牛奶给她喝。

吃了点东西的小薛状态开始好了起来。这时,旁边一名穿着花衣服的大妈对其他人说:“好了好了,你们先走吧,我来照顾她。”众人这才离去。

就当小薛想要打电话通知男友时,竟发现自己的手机、身份证和公交卡都不见了。这可让小薛急坏了,她连忙问大妈:“我的手机呢?”大妈指了一下小薛的右边:“可能是被那个人拿走了。”小薛往右一看,并没有看到什么,等她回过头来,身旁的大妈已经不见了。

就在这时,刚才给小薛喂饼干的白衣女子和同伴又折了回来,来看看小薛有没有好点。小薛称当天她并没有带包,手机之类的东西都放在手上的,这些东西突然不见了她不知道怎么办。于是便借白衣女子的手机给男友小刘发了条短信。很快小薛的男友来了。他找到站内的警务室报警后,查看站内监控发现,小薛在车厢内晕倒后,一名女子扶她到了站台,那名花衣大妈也跟着出了车厢,手里拿着小薛的身份证和手机。

丢了手机、身份证的小薛生活极不方便,于是他们不停的拨打小薛的手机。终于在上周六打通了,接电话的人说这个手机是她买的,要他们给800元。于是小薛在周日上午,冒着大雨赶到约好的地点,结果对方却迟迟不现身。“其实只要拿回手机,我也愿意花这800元。”小薛说。不过,让小薛失望的是,她们并没有等到对方。对方提出让小刘转800元到她的银行账户,并提供一个邮寄地址。等800元到帐后,她就会将手机寄过去。

“万一她拿了钱反悔怎么办?”小刘和小薛心存疑虑,让对方将姓名和账号先用短信发过来,但并没有转账。小刘说,因为小薛的手机有密码,所以对方只能接电话,不能拨电话或发短信。对方用自己的手机号发了短信过来,姓名是张某某。

律师说法: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客体要件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⒉全部退赃、退赔的;

⒊主动投案的;

⒋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⒌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因此,大妈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小薛可以报警追回被盗财物。详细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在线文章来自于:一对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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