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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吸毒自己获刑,容留他人吸毒如何认定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7-09-23 11:22:51 | 点击量:

近日,一男子举报自己女友吸毒,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的消息引发大家关注。明明做了件好事,为什么举报者还要受罚?为了帮大家弄清这个问题,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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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举报吸毒自己获刑6个月

2017年6月的一天,姚某某与女友杨某某吵架后,萌生了报复女友的想法。于是,姚某某来到公安机关向民警举报,称杨某某多次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在民警传唤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确认杨某某吸食毒品的情况后,杨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姚某某终于如愿将女友送进了拘留所,可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在姚某某准备得意地离开派出所时,公安民警一把将姚某某“拿下”。“你因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了,请配合调查。”听完民警的话,姚某某还没缓过神来,就被戴上了冰冷的手铐。

原来,2017年3月至5月期间,姚某某三次在明知的情况下,容留杨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为杨某某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最终,姚某某获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律师说法: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

第一,区别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毒品交易的牟利性,这是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本区别。行为人无论是提供场所、吸毒器具,还是提供毒品,只要是与其他吸毒人员之间没有毒品交易行为,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否则就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第二,区别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行为人为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场所,而后者是行为人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使原本没有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产生吸毒念头并吸食毒品。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到重的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若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直接点击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咨询或拨打文典律师咨询热线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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