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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嫌犯致死,参与民警因故意伤害获刑2~10年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4-05 14:23:00 | 点击量:

近日,益阳中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审判,这起案件看似平常,却因涉事的四名被告均是执法人员而引起大家高度关注。下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带大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

刑讯逼供嫌犯致死

新闻简讯:

2015年12月8日凌晨,时任沅江市公安局琼湖派出所副所长的贾某、民警许某以及辅警李某、黄某在侦办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过程中,在办公室对张某采取双手反铐、往鼻子里灌水等方式,要他交代盗窃事实,后来四名被告人发现张某脸色不对,呼喊其名字没有反应,随即给张某做心肺复苏按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沅江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医生现场确认,张某已经死亡。

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两次鉴定,张某系在自身心脏肥大基础上,因心传导系统窦房结区出血致急性心电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体表多发性擦挫伤、情绪紧张及灌水行为在其死亡过程中起一定诱发作用或辅助作用。

案发后,贾某、黄某被沅江市纪委双规,并主动向纪委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具体犯罪事实。四名被告人的亲友向张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张某的家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在案件一审期间,张某的父母出具《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四名被告人,请求司法机关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许某身为公安民警,李某、黄某身为辅警,不依法履行职务,刑讯逼供张某致其死亡,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共同犯罪中,贾某为主并组织、指挥许某、李某、黄某对张某实施伤害行为,系主犯;许某、李某、黄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贾某、黄某被双规期间,如实向沅江市纪委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案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许某、李某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四名被告人的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先后两次出具书面谅解书,对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某、许某、李某、黄某有期徒刑十年、五年、三年、两年。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

二罪根本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后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司法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对划清二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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