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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朋友圈被罚3万,只因构成内幕交易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4-12 13:46:30 | 点击量:

4月10日,某公司两员工因泄密内幕交易被罚没24.3万元,什么是内幕交易,哪些情况会构成这一违法行为。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为大家介绍。

发朋友圈被罚3万

新闻简讯:

2017年6月2日早间,奋达科技拟在深交所披露关于董事长提“议兜底增”的倡议书,但证券部助理罗某未能赶在8点之前将拟披露信息报送至交易所(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早上的提交时限为8点),导致该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期间,罗某不慎将《增持倡议书公告》遗忘在文印室复印机台上。

8点05分,时任奋达科技销售技术中心文员杨小桃来文印室复印材料时,看到了遗忘在复印机上的《倡议书公告》,杨小桃当场用手机对该文件进行了拍照。10点,杨小桃将其拍摄的《倡议书公告》照片发到其微信朋友圈。

10点31分,杨小桃朋友圈中《倡议书公告》的图片被人发到名称为“电器销售技术部”的微信群,奋达科技电器产品技术部副经理林立在微信群中看到了该信息。

当日上午收盘后,奋达科技才将《倡议书公告》正式对外披露。

当日11点04分,林立将80万元资金转到本人的证券账户;11点05至07分,林立买入“奋达科技”6.9万股,买入成交金额80.66万元,分别于2017年6月7日和8月14日卖出,获利10.67万元。

海南证监局认为,杨小桃对《倡议书公告》进行拍照并发送至微信朋友圈的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林立利用《倡议书公告》的内幕信息,通过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奋达科技”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内幕交易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杨小桃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没收林立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0.67万元,并处以10.67万元的一倍罚款。

内幕交易的表现形式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它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内幕交易的认定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的《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主要包括基于身份、关系、职责、交易行为等对当事人知悉的认定和基于交易行为及知悉的情况对其“利用”内幕信息的认定两个层次。 此外,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9日透露,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制定《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证监会也正在修改《关于内幕交易的认定指引》。

据了解,《纪要》主要针对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运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关于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举证问题、关于电子数据证据、关于专业意见的采纳问题、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的证明问题以及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问题等五个方面。

证券行政案件证据规则的重点和难点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纪要》在确定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时,既考虑到证券违法行为的特殊性,不宜采取由监管机构承担全部违法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在坚持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下,将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进行适当分配和转移;同时考虑到证券违法行为的多样性,不同类型违法行为的举证责任在监管机构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分配不宜采取同一模式,而是采取类型化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

因此,《纪要》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即一般性规定监管机构承担主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认定具体违法行为的规定中,适当向原告、第三人分配和转移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

内幕交易近几年来一直是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行为,此次发布的《纪要》也对内幕交易的认定予以明确。《纪要》根据内幕交易主体的不同,亦即交易主体对内幕信息的知悉程度、知悉途径不同,对其主观方面“知悉、利用”的认定做出不同程度的规定。

《纪要》认为,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二)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用行为人客观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等客观证据之间相互一致性,来印证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故意,凸显了认定的层次性与严谨性。客观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的相互一致性是指条文中所叙述的“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有关、基本吻合、高度吻合”。例如:开户、销户或者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买入或者卖出证券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行为与该证券公司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但与内幕信息相吻合等。

此外,上述负责人还表示,《纪要》的发布对规范了证监会的执法行为,证监会将发布《通知》要求相关部门落实《纪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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