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3438825761

时事解读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事解读

吴秀波未获授权上架翻唱曲目被指侵权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5-22 10:06:34 | 点击量:

近日,歌曲《儿时》的原唱者通过微博呼吁应给与原作者尊重,据悉,此事起因是在近期的《跨界歌王》舞台上,吴秀波演唱了此首歌词,随后其演唱版本在某音乐平台上架,提供付费下载。这一行为被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吴秀波未获授权

事件简述:

近日吴秀波翻唱的《儿时》被某音乐平台上架,并要求听众付费收听。5月19日,《儿时》演唱者刘昊霖通过微博呼吁给予原唱者尊重,写道:“目前为止没接收到@跨界歌王节目组的任何预先通知,在未获得歌曲授权的情况下节目就这么录制并播出了。原创音乐受到关注是好事,《儿时》被大家喜欢也一直都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但同时也希望节目能有基本的专业性及礼貌,给予原作者应有的尊重。”并特意艾特北京卫视。此歌词作者唐映枫也在微博对此表示“很遗憾!”

据悉,《儿时》是由刘昊霖作曲,唐映枫作词,刘昊霖演唱的一首歌。

个人使用音乐会构成侵权的界限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

(9)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的。

(10)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8)进口或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及为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提供条件的。

如果你的权益受到侵害不知该如何维权,可先拨打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和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一对一沟通,获取适合你的解决建议。

相关知识推荐:

侵犯他人名誉权会判刑吗

原创文章被他人转载能要多少赔偿

电影院超时放广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5-22 10:06:34 【打印此页】【关闭
成都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九层妖塔字体侵权,著作权具体包含哪些权利

下一篇:海归法律硕士被骗,遇到网络诈骗如何追回被骗钱款

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秉承开放、包容、超越、引领的办所理念,欢迎优秀的您加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