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3438825761

时事解读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事解读

世卫组织发声疫苗,问题疫苗涉及的六种罪名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7-26 17:02:21 | 点击量:

随着问题疫苗事件的持续发酵,世界卫生组织也就疫苗事件发表了声明,称完全支持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扣留问题批次狂犬病疫苗、使其不能进入市场的行动。世卫组织正在等待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并随时准备向中国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提供支持。

国家药监局已会同吉林省局已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在7月24日晚间,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发文称,长生生物子公司长春长生的董事长高某芳等15名涉案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案件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为大家分析下“问题疫苗”事件相关人员涉及的六种罪名。

世卫组织发声疫苗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在实务中可以根据情况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相关依据:

2014年颁布实施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药品解释》)中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疫苗是含蛋白质的生物制品,必须低温贮藏和运输,否则就会变质而失效。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变质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此次涉案的问题疫苗被认定为假药,相关人员就可能构成销售假药罪。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法上的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实害犯,要求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构成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果疫苗生产是更改了有效期或生产批号、降低有效成分的含量,则可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认定为劣药,涉案相关人员就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四、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条例》均把疫苗作为专营物品。因此,疫苗可以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

五、行贿、受贿类犯罪

1.行贿罪、受贿罪

医药公司负责人、销售人员(医药代表)向地方疾控部门、公立医院、基层卫生院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这些国家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管理疫苗采购环节,往往是一些地方疾控部门主任、副主任;医院的院长、副院长、药品采购部门负责人、基层卫生院院长等职务。还有是一些管理药品数据的工作人员,比如医院药房、信息科等管理相关疫苗数据的人员,医药公司负责人、销售人员(医药代表)往往需要疫苗使用情况数据统方而向这些人进行行贿。这些人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如果此次涉事疫苗事件相关人员有行贿/受贿行为就会构成该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医药公司负责人、销售人员(医药代表)向普通医生进行行贿,让普通医生选择推广该公司产品,一般而言,普通医生从事技术劳务并不管理公务,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能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另外医药公司负责人、销售人员(医药代表)向私立医院的管理人员进行行贿,双方也只能构成此类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渎职类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渎职类犯罪主要是发生在医院、疾控中心、药品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人员,在疫苗药品等采购环节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被判刑。

依据《药品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从重处罚。不仅如此,该条同时还规定:

生产、销售的假药(劣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的假药(劣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从重处罚;

“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从重处罚。

相关知识推荐:

遇到销售不卫生食品的怎么办

食品掺假造假将入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7-26 17:02:21 【打印此页】【关闭
成都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广西破非法经营成品油案,浅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和处罚

下一篇:孩子闷车内拒砸窗,被困车内如何自救

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秉承开放、包容、超越、引领的办所理念,欢迎优秀的您加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