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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幼儿园爆炸,过失爆炸罪如何处罚

作者:文典整理 | 来源: | 发布于:2017-06-16 14:17:35 | 点击量:

6月15日下午,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创新幼儿园门口,发生一起爆炸事故。截至当晚19点45分,事故造成7人死亡,66人受伤,事件原因正在调查中。今天,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下过失爆炸罪有关知识,希望大家珍爱生命、提高安全意识。

徐州幼儿园爆炸,过失爆炸罪如何处罚

事件报道:

幼儿园附近一家商户的老板介绍说,大概5点左右,听见“哐”一声,出门后发现是距离自己不足一百米的幼儿园门口发生了爆炸。据他介绍,当时正是家长们接孩子放学的时候,人比较多。目击者发来的现场视频显示,爆炸发生后,疑似在幼儿园门口位置,有多名家长及幼儿躺倒在地,现场物品散落一地,多人身上有血迹。

据了解,丰县创新幼儿园为省优质幼儿园,位于中阳里街道南环路和丰园小区旁。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普法知识:

什么是过失爆炸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过失爆炸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共同特点都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安全引起的。如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中乱扔烟头,引起爆炸等。从行为方式看,过失爆炸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方式完成的,过失爆炸罪,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义务。

主体要件: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其引起爆炸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应当预见其爆炸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爆炸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公共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该结果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过失爆炸罪的条件

要构成过失爆炸罪,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

如果爆炸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则不成立过失爆炸罪。

(2)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必须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毁损。如果尚未发生危害结果,或者发生的危害结果尚未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程度的,则不构成过失爆炸罪。因此,后果严重是构成过失爆炸罪的重要标志。

(4)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者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爆炸行为引起的。

这是行为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过失爆炸罪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依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据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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