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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 来源: | 发布于:2017-07-06 17:33:14 | 点击量:

(2016)川0107民初6968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姚市镇。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槎溪镇横江村。

委托代理人刘志武,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闵筱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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