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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作者: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 来源: | 发布于:2017-07-13 17:34:57 | 点击量:

(2016)川0182执1160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

委托代理人付贤禹,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代理人巫雨容,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朱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10000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利平

审判员  胡 剑

审判员  钟大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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