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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书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聘书有哪些效力

作者:文典整理 | 来源: | 发布于:2017-06-23 17:55:21 | 点击量:

劳动合同法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工方支付双倍工资赔偿。那如果公司只给劳动者发了聘书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赔偿吗?下面,文典法律援助律师就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讲解聘书的法律效力,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聘书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聘书有哪些效力

案例简述:

张某某2015年2月1日跳槽到上海一家餐饮连锁管理公司,担任开店区经理,月薪10000余元。入职前,餐饮公司根据51jjob投递的简历,筛选张某某进行了初次面试和复试,期间张某某填写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及工资要求,双方达成了工资、岗位职责及入职时间等初步意向,随后餐饮公司根据张某某留下的电子邮箱向张某某发送了聘书。聘书载明了张某某的工作岗位、聘用期限、工资及福利待遇、工作职责、汇报对象、入职时间地点、入职需要提供的材料等,并欢迎张某某成为公司员工,没有其他备注。张某某回复邮件说收到,并说入职时间可以提前、询问入职材料还没拿到是否可以等待,餐饮公司回复可以,张某某遂在6月1日入职。

入职后张某某负责新店开张和管理,因新店离总部很远便兼职负责新店的人员招聘。入职当月公司便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可是餐饮公司人事疏忽将属于公司的那份劳动合同放在新店办公室。开店人员需要进行严格的操作考核,第三个月底的培训考核张某某没有通过便想辞职。由于新店人手不够,公司就执意挽留。2015年6月29日,张某某提出辞职,餐饮公司挽留不下就为他按照流程办理了离职手续。谁料,7月中旬,张某某便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工资共计4万余元及加班费。

2015年9月,仲裁委作出裁决,餐饮公司支付张某某双倍工资4万余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餐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聘书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餐饮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某负有人事管理职责,判决餐饮公司不承担支付张某某双倍工资的责任。

文典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聘书是否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文典律师认为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聘书应该具备以下两点:

(一)聘书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九项条款。现实中,很多公司的聘书具备了《劳动合同法》载明的必备条款,满足《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劳动合同形式要件。但是,也千万不要有不必要的相反备注,如“以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为准”等类似备注,这说明该聘书不具备正式的效力,当然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的生效不能机械化理解,劳动者没有在聘书上签字确认不能简单的等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要以事实为依据,关键是双方是否一致认可并按照聘书的内容履行了权利义务。本案中,双方电子邮件你来我往,说明已经达成一致。此外,《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劳动关系如果按照聘书实际履行,就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为避免本案类似事件发生,用工单位应更重视劳动合同作用,积极和劳动者签订合法劳动合同。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请直接咨询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在线文章来自于:一对一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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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06-23 17:55:21 【打印此页】【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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