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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物业不尽责,业主可以这样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22-05-19 10:43:40 | 点击量:

缴纳了物业服务费,物业出现问题却不给解决或将责任推给开发商,怎么办?那就换一家物业吧。今天,文典律所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律师就教大家换物业管理公司的方法以及注意事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谁有权选聘、解聘物业公司?

选聘、解聘物业公司必须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决定。参与投票的业主房屋面积总和超过小区建筑物总面积的一半,且投票人数超过总人数的一半,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的决议即为有效。此外,业主大会还有权解散原来的业主委员会,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适用法律: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更换物业公司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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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1.业主五名以上联名向该小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2.通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五日内将其掌握的业主列表、地址、联系方式等资料报居民委员会。

3.并由居委会交筹备组,筹备组十日内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有的专有部分面积,筹备小组组织业主自荐,并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召开大会,记录选票,并审议表决章程,管理规约,点票并宣布结果。

适用法律: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更换物业公司的注意事项

1.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首先,通知到位。业主大会召开需求应当通过多种途径通知小区业主,如通过小区业主建立的QQ群、微信群、小区公告栏,或通过挨家挨户发传单等方式通知。

其次,广泛征求意见。拟定业主大会议题时应广泛征求业主的意见,凡是需要业主大会讨论的议题,业主都有权提出相关意见,业主的投票结果也应如实记录。

再次,招投标引入第三方监督。业主委员会在招投标过程中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提供协助,亦或聘请专业人士把关。

最后,评标过程公开进行。允许业主旁听,评标结果应向全体业主公示。

2.新旧物业服务公司交接手续

业主委员会与中标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当书面通知原物业公司办结相关交接手续,主要包括:

(1)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

(2)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房屋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3)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4)分项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5)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资料。如果原物业服务公司拒绝交接,业主委员会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适用法律: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2-05-19 10:43:40 【打印此页】【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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