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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还没休的年假是不是就没有了?律师为你支招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22-04-29 11:02:59 | 点击量:

没有休的年假可以折算到下一年吗?未休年假又可以享受到哪些待遇呢?文典律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的律师带大家了解。

今年11月24日,国家发改委、中组部、人社部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改善节假日旅游出行环境促进旅游消费的实施意见》指出:加快推动落实带薪休假。用人单位对履行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负主体责任。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需要注意的是,除了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外,劳动者也应知道如何维权并积极维权,以共同促使年休假普遍落地。

【案例1】 带薪年假系法定 违法违规须纠正

小徐在一家个体书店工作1年多时间后想出去散散心,于是,他就在2019年12月初向老板提出休几天年假的申请。不料,老板竟然说自己是个体户,哪来什么年休假?小徐虽然知道自己依法享受有年休假,但面对老板的拒绝,他不知如何是好。

【解答】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本案中,小徐作为个体户的雇工,也依法享有年休假。鉴于老板不准休年假且理由不能成立,小徐可以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该书店限期改正。

此外,《条例》第5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小徐若最终未能够休年假,则有权要求老板按上述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老板拒不支付,则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若老板逾期仍不支付,劳动保障部门还可以责令其按小徐应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加付赔偿金。如果该书店仍置之不理,就小徐应得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和赔偿金,小徐本人和劳动保障部门均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2】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 职工无权擅自休

2017年8月,小马入职某某网络公司。2019年12月,小马因家中有事,向公司申请休5天年休假。然而,公司称岁末年初任务重、缺人手,暂不批准其休假,并称年底会发给一笔年休假工资报酬。

小马认为,尽管公司不批假,但休年假是其享受的法定权利,自己有权自行休年假。公司严正指出,未获批准就自行休年假,会按旷工处理的。

小马对公司的说法将信将疑。

【解答】

《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一般情况下,职工休年假是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审批的过程就是双方协商沟通的过程,内容包括休假日期和时间长短。双方协商沟通时,虽然单位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这只是影响因素之一,最终要由单位“统筹安排”,决定权在单位,即单位有权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职工此时休假。

另外,《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如果未经单位批准,职工是不能擅自休假的。

本案中,如果小马认为公司不批年休假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来解决,但不能自行决定休年假。如果自行休年假,单位有权根据其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甚至可以按旷工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3】组织旅游系福利 难以代替休年假

朱某在公司从事行政管理,且系初次入职。2019年度,朱某因忙于工作,未申请休年假。2019年10月31日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 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给朱某结清了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但未支付其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朱某提出异议。公司答复说,朱某参加了公司在5月份组织的旅游5天,应视为其已享受了年休假。

朱某认为,旅游福利不能代替年休假待遇,而且公司也未事先特别说明,故坚持主张年休假工资报酬。

【解答】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自由支配休息、放松的时间。而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各种福利待遇,如安排集体旅游、报销旅游费用等,只是激励员工劳动、提高员工待遇的一种举措,但毕竟不是职工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因此不能与年休假相混淆。何况该公司也未提前声明是以旅游时间折抵年休假的,好让朱某选择,因此,应认定朱某未休2019年度年休假,该公司应支付给相应天数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还有其他一些规避年休假的做法,包括:要求职工签订“无年假”或放弃年假的协议;以待岗期限或探亲假、产假、婚丧假折抵年休假期限;设定休年假的时限,逾期作废;对职工未主动申请的,视为放弃等等。

职工遇到上述情况时,均可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案例4】休假天数依法定 工作年限累计算

张某于2018年7月1日入职B印刷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入职前,张某已经在A印刷公司工作12年。

2019年1月,B公司公布了职工休年假计划,张某看到自己的年休假天数仅为5天,遂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之前在A印刷公司工作年限应当累计,并提交了相关部门出具的《工龄证明》,但B公司认为,累计工作时间只限于在同一单位工作年限的累计。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解答】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本案中,B公司对张某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不认账,显然错误,张某应享受的年休假应当为10天。

如果张某2019年度只休了5天年休假,那么对于未休的5天,可以要求B公司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其中,包含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果B公司拒绝支付,张某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由于劳动者对自己在其他单位的工龄要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应当保管好档案记载、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以便确定自己的累计工作时间。以下材料可以证明累计工作年数:

1.职工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

2.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3.劳动合同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

4.用人单位职工名册;

5.职工以前工作单位书面证明;

6.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我们单位今年太忙了,没有时间休年假,是不是就作废了 ?

不是!

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在企业统筹安排年假时,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进入新单位,年休假折算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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