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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工资方法不当构成5宗罪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22-04-26 11:29:32 | 点击量:

遇到无良老板拖欠工资,如何去讨要自己的工资呢?拉横幅?打坐摆阵?还是在公司门口高呼还钱?又或者去公司洗劫一番?

上述这些方法都有人做过,可是最后可能钱要不回来,反而会构成犯罪!接下来文典律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的律师给大家讲讲因讨薪方式不当,而受牢狱之灾五个案例!

【案例1】抓老板,当心构成非法拘禁罪

因为老板拖欠自己的工资一年之久,且老板对自己的催收要么置之不理,要么随意推托,要么虽然答应但不兑现,李先生一怒之下,决定“把老板抓起来,逼他结清欠薪。”201923日,李先生叫来三个哥们蹲守在老板门口,将夜归的老板押上租来的汽车送至自己的老家。此后,李先生虽未对老板进行打骂,可由于关了老板3天,他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解析

李先生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虽然老板拖欠工资属实,但其仍享有人身自由权。虽然李先生只是索要属于自己的工资,但因手段非法且触犯刑律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案例2】强入住,当心构成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2019111日,由于老板携款与“小三”逃跑,李先生被拖欠的工资转眼成了泡影。一气之下,他强行搬入老板家居住,想以此逼迫老板家人代为清偿欠薪。

期间,老板家人多次拒绝李先生的要求并要求他搬出去,但李先生不达目的不罢休,不给钱坚决不走。

令李先生没有想到的是,14天后他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不久,法院也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解析

李先生已构成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也指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与之对应,李先生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尽管老板拖欠工资属实,潜逃也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但这并不等于他可以通过“以毒攻毒”的非法方式实现权益。另一方面,其未经老板家人同意强行进入住宅,甚至不顾对方多次要求拒绝搬出,时间长达14天之久。

【案例3】毁机器,惹来破坏生产经营罪

因为老板今天拖明天,明天推后天,就是不支付欠薪,徐先生一气之下决定“给老板一点颜色看看”。

2019311日,徐先生乘工友下班而老板尚未锁门之机悄悄潜回车间,砸坏了所有的生产线。他的这个行为不仅造成15万余元直接损失,还使单位因无法生产导致21万余元的间接损失。更令徐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自己虽然出了口恶气,但换来了4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而且必须赔偿单位的全部损失。

解析

徐先生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徐先生出于报复,破坏单位正在使用的机器设备且造成巨大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4】偷财物,当心构成盗窃罪

经多次催收,老板一直没有支付欠薪的迹象,胡先生经好友“提示”,决定“以自己的方法来处理争议”。于是,201942日,他利用风高夜黑、夜深人静、老板出差在外的机会悄悄撬开老板家门,并“拿走”老板家2万余元现金、搬走其价值3万余元的家电等物品。可是,他没有想到自己的“自我救助”行为会被法院判处刑罚。

解析

胡某的确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胡先生之举与之吻合:虽然老板拖欠工资,但其并不因此享有占有、处分公司财产的权利,其行为和目的具有非法性;其已采取不被老板发觉、知道的方法,撬门入室行窃。根据《刑法》规定,只要盗窃数额较大以上就必须受到刑事追究。而其涉案金额达5万余元,已大大超出“数额较大”的追诉起点。

【案例5】跳楼秀,当心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因为包工头从建设单位结清工程款后逃之夭夭,自己向有关单位反映后需要假以时日才能处理,童先生等7人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才能引起政府重视。于是,他们连续两天在市区中心路段高楼上演“跳楼秀”,致使交通严重堵塞,许多商店无法营业、居民无法正常生活。可是,他们没有料到自己却因此换来三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解析

童先生等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童先生等人为达到自身目的,通过“跳楼秀”阻塞交通,让无辜的群众、单位、商家、学生等遭受不必要的损害,时间长达两天,明显已经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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