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问题越来越多,由于语言天生具有的不确定性使得众多的合同条文产生歧义,从而发生合同纠纷。在众多的保险纠纷的形势之下,保险合同解释就变得至关重要。通过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从而明确保险合同内容的含义,从而可以快速解决纠纷。但是保险作为众多的法律部门之一,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不会超脱法理上对法律解释所研究的类型和范围。因此,解释保险合同应适用法理上的法律解释方法,只不过在解释保险合同的时候需要对其进行具体化的分析。
保险合同解释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者内容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对保险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有不同认识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常用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或者说明。
因为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者内容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那么有些问题就顺理成章的产生了,当事人约定的事项因为当事人的文化程度或者当事人的心理想法不同就难免会发生争议。
如此一来,如何正确把握当事人的争执点并予以妥善合理的解决就变得至关重要了。因此面临的问题便是解释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的解释必须通过合同条款使用的语言文字来表达,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使用的语言文字认识不一,就特别有解释保险合同的必要。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者使用的语言文字发生争议,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常用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或者说明的过程,称之为保险合同的解释。
保险合同解释作为法律解释之一亦无法脱离法理上法律解释的类型范畴,只不过是将其类型化而已。
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
文义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合同的内容一般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其标准应当是社会一般人对此的理解。
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
民法以意思表示为核心,重视探究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作为广义上的实质民法的保险法同样具有这样的效果。
民事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反映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真实意图,解释保险合同应当尊重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图。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一般情形下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条款反映出来,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条款却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这时就要通过对当事人的意图解释,揭示保险合同条款的真正含义。
运用意图解释,要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所用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情况以及当事人在订约时对未来的可能判断等综合因素,推测出当事人订约所采用的条款的真实意图。
当事人的意图,事实上支配着保险合同的解释。如果能够清楚地发现当事人的意图,那么不论保险合同所使用的术语多么不合适、语法上有误或者不准确,法院或者仲裁机关都会以当事人的意图来解释合同条款。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
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对此,我国法律有相应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即采用不利解释。对保险合同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因在于保险合同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格式化。而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制定,因此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
另外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实现了合同术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普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也有利保险人的利益。
因此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均采用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对保险合同用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使用,而只是在当事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并且用其他解释原则不能正确解释的情况下才能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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