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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赔63万!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25-05-07 14:46:58 | 点击量:

案件背景与事发经过

2022年2月,包某某受雇于陈某某,在其家庭式作坊内操作折弯机。因设备老化,陈某某长期要求包某某徒手调整折弯机后档点位置。同年12月,折弯机在运行中突发故障非正常下压,导致包某某右前臂遭受严重挤压。

事故发生后,包某某先后在泰州、上海、南京等多地医院救治,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7万元。但因伤势过重,包某某的右前臂最终因组织坏死而截肢,造成了不可逆转的身体损害,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包某某委托我们提起诉讼。

庭审焦点与争议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责任归属各执一词:

我方指出,陈某某长期未对老化设备进行维护,且违规指令工人徒手操作,严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主动制造了风险源。

陈某某则辩称,包某某未按规程操作、将手置于危险区域,应自负其责。

法院确定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陈某某是否需对包某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法院判决与理由分析

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包某某在陈某某处做工,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包某某在为陈某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右前臂被压伤,包某某受伤所产生的损失应由包某某与陈某某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关于陈某某的过错

法院通过查看折弯机及各方对机器使用的陈述发现,调整折弯机档点的最佳方式应从机器后方进行调整,但事发当日机器后方被杂物阻挡,包某某无法从后方调整档点。陈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能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能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存在有一定过错。

关于包某某的过错

法院同时指出,折弯机上明确标明不得将手放入折弯机的刀口处,包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将手放入刀口处可能出现的后果,其疏于防范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对自身受到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法院酌定陈某某对包某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包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案件启示与律师建议

这起案件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法律启示:

一、用人单位须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陈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这提醒所有用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开展安全培训,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从源头上杜绝隐患。

二、劳动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包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徒手操作危险设备可能带来的风险应有一定预见性,其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因此需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这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时刻保持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明显危险的操作方式应具备基本预判能力,及时提出异议,拒绝冒险作业,保障自身安全。

三、证据保存至关重要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事故原因各执一词,最终法院通过现场勘查的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这提醒我们,在类似纠纷中,注意保存相关证据至关重要,包括设备状况照片、维修记录、培训记录、沟通记录等,这些都可能成为认定责任的关键证据。

四、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本案中,包某某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诉讼,通过律师的专业代理,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专业律师的介入往往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地梳理案件事实,厘清权责,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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