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事人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遵循该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两年不变期间,该期间自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算。该期间规定系2021年8月1日施行的新规则所增设,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规则施行前已生效的裁判,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期限应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重新计算,以保障其程序权利之预期。案件符合前述情形,且申请时间自新规则施行日起未超过两年的,应认定未逾申请期限。
裁判精要
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根据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监督规则》第二十条关于“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的规定,两年申请监督期限的规定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仅适用于新受理的案件。考虑到当事人对司法解释新规定需要有合理的预期,对于修订后的《监督规则》施行前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期限应当从修订后《监督规则》施行之日起算,以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的行使(转引《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裁判须两年内申请监督》2021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重点推荐板块)。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再438号民事判决,检察机关立案时间为2022年2月24日。根据上述规定,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符合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情形。
案号索引
(2024)最高法民再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