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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新型骗局“以房养老”,老人投资更需谨慎

作者:文典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7-07-31 09:46:13 | 点击量:

北京数十位老人陆续掉入“以房养老”骗局,有人失去房产、有人背上巨额债务,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骗局呢?老人被骗的房产又是否能要回?下面,文典房地产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下这起事件的始末。

警惕新型骗局“以房养老”,老人投资更需谨慎

事件回顾:

2016年5月,有人向A推荐“以房养老”的理财形式,称完全没风险,并说“做的人都挣到钱了”。A动了心,随即被介绍给了广艳彬。得知A离异,房产能由她完全处置的情况后,广艳彬告诉她,这种“以房养老”只需把房产证交给他3个月,抵押到的钱交给他理财,A每个月都能拿到9万多元的利息。3个月期满后,本金全部退回,老人可以再用本金赎回房产证。

A被说动了,5月19日,她与广艳彬介绍的“银主”王跃的中间人龙学武在北京西直门西环广场T3楼12层签署了多个文书。事后A回忆,当时她以为是签“以房养老”的合同,龙学武指着文件,让她在指定的地方签字,并没有给她看文书的内容。签署后,她也没有拿到这些文书。

第二天,龙学武带着她在北京市西城区不动产交易大厅办理了房屋抵押的手续,随后将190万元分两笔打入她的账户,并在几分钟后转给了广艳彬。广艳彬则给A手写了190万元的借条,并注明“此借款定于2016年8月20日一次性还清,用款共3个月”。至于广艳彬承诺的高额利息,借条上并未体现。

出事后,2016年10月18日,在女儿A女的陪同下,A再次来到西直门西环广场T3楼12层。A女赫然发现,这里并不是什么“以房养老”的公司,而是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在公证处,A女调取了A公证过的文书,包括一份借款合同和一份委托书。

借款合同显示,A借款230万元,借期1个月,月息2%,双方同意对借款合同进行具有强制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到期没有还款,“银主”可以凭借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则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在委托书中,A将自己房屋抵押、买卖、产权转移、纳税甚至是收取房款等权利通通委托给龙学武。

正是由于这份委托书,A的房产在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过户了。

司法部公开通报显示,2017年4月,针对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接连发生数起为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导致当事人房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买卖或抵押的情况,北京市司法局吊销了李铁林、冯跃的公证员执业证书,给予国立公证处警告、罚款20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国立公证处主任薛卫平因负有领导责任被免职。

证据不足维权难

这种抵押后借委托书悄悄卖房的行为已涉嫌诈骗,但是他们利用老年人不懂法,也不懂得法律文书的意义和概念的弱点,让老人在完全放弃自己权利的法律文书上签字。这将很难取得对老人有利的证据。

律师提醒老年人,要谨慎进入新型的金融市场、投资市场,涉及重大财产的东西,不轻易尝试,不要有天上掉馅饼的想法,同时对熟人的介绍抱有警惕。另外,老人一定要跟子女有一个很好的沟通,“老年人一定要明白,你们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弱势了,要敢于、愿意向孩子寻求帮助”。

公证书效力

一切公证行为都产生证据上的效力。

①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也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②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

③债权文书,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债务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

因为,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所以,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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