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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买房丈夫去世无继承权 谈谈“假离婚”的风险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17-08-03 11:39:16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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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和丈夫在宁波经商多年,看着身边的朋友靠投资买房也赚了不少,出于改善居住条件和投资两个目的考虑,决定买套好房子。很快,夫妻俩看中了一套市值500万左右的二手商品房。但没想到,今年4月24日起宁波市正式施行住房限购、限贷政策,并同步出台调整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根据该限购政策,小周夫妇无法购买这套二手房。怎么办?根据中介的建议,两人爽快地选择了 “假离婚”。两人约定,原有的两套小房子归小周所有,使丈夫名下没有限购区划内的房产,等买好了房两人再复婚。

“我们两个人感情很好,假离婚就是为了规避政策,根本没有考虑要公平地分财产,匆匆忙忙就签了离婚协议书。”领了离婚证后,两人很快就用共同积蓄买下了看中的房子并登记在丈夫的名下。根据原来的计划,两人应该很快复婚。但谁也没有预料到,两人还没来得及复婚,小周的丈夫因遭遇交通事故去世。

前几天,小周来到了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称自己的丈夫过世了,俩人有一套房产,她要和孩子继承丈夫的该套房产,所以前来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小周原以为只是简单走个程序。可公证处经过调查后,却告知小周已经丧失了对这套市值500万房产的继承权。工作人员解释道,这套房产登记在小周前夫一个人名下,从时间看,是小周前夫在离婚后取得的房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应由其父母、子女继承。小周作为前妻,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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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为了规避限购或者是方便贷款等,很多人假离婚买房,其似乎已经是一个见惯不怪的事情了。殊不知其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下面让文典律师来为大家谈一谈。

《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履行了相关程序,就具备法律效力。无论是真心离婚还是假意离婚,只要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是真实自愿的,未受到任何一方的威逼、胁迫,离婚行为就是有效的,不可撤销。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存在假意离婚,离婚登记也已经实际生效,除非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假离婚”后有一方不愿意复婚,那么另一方也没有任何办法。现实中,当事人念及只是“假离婚”,往往草率签订离婚协议,处置财产,甚至往往为图省事或达到政策要求,将房产、钱财划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净身出户”。离婚后,拥有财产的一方变心或将财产出卖,另一方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往往因举证困难无法否定协议的效力,导致索赔、追偿失败,人财两空。

“假离婚”属于一种不诚信的做法,房产管理部门如果发现购房人是假离婚,其享有的购房优惠将被取消,这样假离婚者不仅得不到好处,还在信用上大打折扣。如果假离婚一旦被银行征信系统识破,将会降低信誉等级。

文典律师提醒,以离婚为手段达到规避限购目的的购房者,应当三思,以免弄假成真,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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